近期,襄城县法院王洛社会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学生在校内追打致伤,学生监护人要求赔偿医疗费、补课费、误工费的案件。学生甲与学生乙为同一年纪的学生,同在王洛镇某寄宿小学内上学,课间操期间,二人追打玩耍,其中甲绊了乙一脚,造成乙左臂骨折,脸部擦伤的伤情,乙前后共住院42天,乙的母亲在床前进行陪护,前后共花费医疗费用共计8000余元,乙的伤情减轻后,回家进行休养,乙的母亲来到学校向学校及甲索要医疗费、补课费、误工费共计5万元,三方商量无果,一同来到王洛社会法庭要求调解。
接到该案件后,社会法官张遂保详细询问了案情,了解到乙的父母为普通农民,为了减轻家庭的负担,流转了6、70亩土地进行耕种,由于乙受伤,乙的母亲进行陪护,所以耽误了农活,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举证误工费。针对乙的母亲提出的误工费张法官作出了合理的解释,误工费是指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的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才享有的举证权利,而乙是学生,乙的母亲并未受伤,无法举证误工费,只能举证护理费。因乙发生交通事故住院耽误课程,乙的母亲遂提出要求赔偿补课费。针对乙的母亲提出的补课费张法官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关于补课费《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经过调解,法院不予支持补课费。乙的母亲意识到自己的孩子是在与甲的玩耍中受伤,为给自己的孩子树立榜样,在不影响孩子健康学习生活的前提下,遂要求学校及甲承担医疗费用及护理费共计1万元。自此,甲、乙与学校三方达成和解协议。
晋闻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误工费是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的,如果一般学生是不存在误工费的。但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在外有固定工资的,可以主张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