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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符合建筑也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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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费方式;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筑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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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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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机制;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新规
五、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 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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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 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 愿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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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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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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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维权作用;
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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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
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