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观方面
??从主观故意上讲,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认识到自己的遗弃行为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并对死亡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而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遗弃罪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对被遗弃的人负有抚养、扶助义务,认识到遗弃行为可能会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一般危险,并对这种危险持希望或容忍态度即可。
??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在实践中行为人主观心理的细微差异是很难区分的。主观心理总会通过客观方面表现出来,因此,要区分遗弃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主要还是从客观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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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客观方面
??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均是对生命的犯罪,行为人均对被害人负有抚养的作为义务,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作为义务的程度不同。抚养义务强而拒绝抚养的,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反之,就构成遗弃罪。
??衡量作为义务的强弱,大致可以归纳概括为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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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权益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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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义务人与合法权益或合法权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即合法权益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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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行作为义务的容易程度。
??合法权益所面临的危险越紧迫,行为人的作为义务程度当然就越高;合法权益对义务人的依赖程度越高,换言之,义务人对法益的排他性支配越强,其义务程度就越高;作为义务的履行越容易,就使人们认为义务人越应当履行该义务,因而作为义务就越强。例如对于弃婴或把神智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丢弃在易被他人发现的地方,可以及时得到救援的,如置于行人较多的地方或者有关机关的大门口,则认定为遗弃罪;反之,如果行为人将被遗弃人置于容易在造成生命危险的地点或人迹罕至的深山僻野,极可能使其冻饿或为野兽所侵害的,如将婴儿置于没有行人的地方,或将行动艰难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扔下不管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