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定残后还需进一步治疗,因此发生医疗费及误工费是否可以主张,主张的依据又是什么。笔者将通过真实案例对上述问题作简要阐述。
案例:蔡某于2009年12月发生交通事故,认定蔡某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伤残鉴定为十级。2010年11月一审法院对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做出判决;判决之后,蔡某的伤情需要二次手术,产生后期治疗费和住院及恢复的误工损失;2011年5月,蔡某将后期治疗费及误工费等请求再次提起诉讼。
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是:第
一,伤残鉴定后发生医疗费是否应该支持;第
二,伤残鉴定后发生的误工费是否应该支持。
对于伤残鉴定后发生医疗费是否应该支持,普遍观点为伤残是在伤情基本稳定后才能进行鉴定,也就是说在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不应该再产生医疗费,如果需要后期治疗,说明伤情还未稳定,应该在后期治疗之后再进行伤残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规定的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而治疗终结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笔者认为治疗终结是临床效果稳定而非字面上理解的医疗结束,因此后期医疗费应该得到支持,否则也就无需在人损害司法解释中再规定后续医疗费。
对于伤残鉴定后发生的误工费是否应该支持,首先我们应理解伤残赔偿金的性质,一般认为伤残赔偿金是对受伤害者因受伤定残后劳动能力减损而产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而对于误工费应理解包含2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因为伤残而对于日后劳动能力的减损,其特点并非完全误工,另一部分时因为治疗及康复而产生的误工,其特点为完全无法工作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对于前者误工费包含在伤残赔偿金范围内,而对于后者,也就是本案中主张的误工费,因为属于完全无法工作而产生的误工损失,所以并不包含在伤残赔偿金之中。 以上就是定残后误工费的认定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