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万元误存他人信用卡
2008年7月,衡某拾到李某农行信用卡一张,因一时无法联系失主,便将该卡放入自己包内。后衡某要还朋友李某某借款,便持李某某的银行卡和1万元现金来到农行某储蓄网点办理了存款事宜。可几天后,衡某发现所存的1万元竟然存到之前自己所拾的信用卡上了,原来两卡均为农行卡,且两卡主人均姓李,存款时误将李某的卡当作李某某的卡了。之后,衡某找到所属农行某支行及李某,要求返还错存的1万元,但衡某的要求并未得到实现。无奈之下,衡某以李某不当得利及农行某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存在明显过错为由,起诉到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并负担诉讼费,农行某支行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法院调解物归原主
在法庭上,李某辩称,衡某所拾信用卡是自己的,但该卡在2007年10月就已在农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并已补办新卡,可衡某和农行在2008年7月还在为原卡办理存款业务,因此,过错责任在衡某和农行,自己并无不当也没有得利,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农行某支行则辩称,银行面对所有客户办理存款业务时,都要为客户出具存款凭证,存款凭证上明显标注有请核对存款信息是否有误等内容,但衡某存款时并未提出异议,并签字确认。另信用卡挂失并补办新卡后,原卡的账户与新卡的账户是通用的,持有原卡仍然可以办理存款业务。银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庭审结束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承担返还衡某1万元的给付义务。
提醒:存钱时要仔细鉴别银行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的事实。”办案法官杨某雷介绍说,这种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杨某雷说,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必备的成立要件为: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就本案而言,衡某因疏忽大意将存款错存李某信用卡上,过错在己,而非金融机构。衡某所拾信用卡虽被李某挂失,但该卡的账户信息与李某补办新卡的账户信息之间仍存有关联关系,此时李某新卡账户内存入的1万元即为利益,该款李某虽未使用或根本不知,但仍应视为其财产利益的增加。衡某错存款项所受损失与李某财产利益的增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衡某与李某之间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为李某存款。因此,本案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完全正确。
对此,银行有关人士也提醒,持卡一族平时要注意及时核查卡上的信息,在用信用卡存钱时一定要仔细鉴别,在业务回执签名时更要仔细对照清楚,不要犯迷糊,以免误存后给自己或别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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