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被上诉人自1980年以来与家人基本不来往,对其父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同时对其父亲在1988年将房屋由41平方改建为85平方也没有作任何贡献,因此依法不应当继承财产。但一审法院却对以上事实毫不理会,也不予以认定。
(二)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被上诉人叶启均权利被侵害之事实,从而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属于认定错误。《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宅基地继承纠纷上诉状 被上诉人自其父亲去世就知道其有继承权,且上诉人多次明确表示被上诉人未能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继承财产。因此被上诉人早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但时日至今早已超过2年。更何况作为被上诉人应当负有证明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其一审不予以举证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