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羁押诉讼是指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应当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均含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使用非羁押诉讼。
1、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盲聋哑人或者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和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的,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从犯或胁从犯,自首或立功的;
3、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的,过失犯罪能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案件,取得被害人谅解,打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但适用非羁押诉讼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罪行经查证属实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2、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有监管或帮教条件;
3、没有干扰侦查人员调查取证或实施打击报复等行为;
4、没有社会危险性。
该规定还明确指出不能适用非羁押诉讼的情形: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累犯、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等其他不宜适用非羁押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