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在你的案例中,中介公司作为出租人的代表,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你连续六天没有水使用,严重影响了你的生活质量。
因此,你有权要求出租人(或中介公司)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以补偿因维修租赁物影响你使用的这段时间。至于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根据你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