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被害人。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在事故中受到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其从受伤到治愈(或是到可以工作的身体程度)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对于劳动工作者,其无法工作产生的劳动损失是客观必然的,对此方面的财产性弥补是责任人的当然义务。
(二)死亡家属因办理受害人丧葬事宜而产生的工作收入损失。司法实践中,在有的地区法院会把这类损失纳入丧葬费用当中,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对亲属因死者的丧葬事宜所产生的误工费用为法律所认可。
确定
(一)误工赔偿权利产生条件。
1,赔偿权利人须是若非事故的产生则会是正常享有工作收入的人。
2,事故的产生直接导致了赔偿权利人正常合法工作收入的中断。
3,赔偿权利人依法可以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二)误工时间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可以确定,误工时间为受伤治疗开始误工日到身体康复可以复工日或是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确定。对于伤残持续误工的,可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对死者家属丧葬的误工时间为死亡之日到尸体火化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