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审理不当得利案件做出如下解释:
一、本处理意见所指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当事人一方己取得利益;
(二)他人受到损失;
(三)取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当事人一方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
三、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由他人给付或其他方式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的,应返还其所得利益。如原取得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己不存在的,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四、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