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关于无效建设施工合同后果处理的理解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利息是否成立,首先要正确理解无效施工合同后果处理的一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对无效施工合同后果处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发包人应当返还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造价成本;造价成本与合同价款的差价为损失,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利润不应作为成本计算‘尤其是个人挂靠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应收取管理费、利润:另一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此种意见主要是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