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的利息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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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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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的欠付工程款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过高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的效力、参照民间借贷利息的计付标准,依法予以调减。接下来,请跟随小编一起通过下文了解建设工程款的利息怎么认定。
建设工程款的利息怎么认定

一、建设工程款的利息怎么认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的欠付工程款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过高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的效力、参照民间借贷利息的计付标准,依法予以调减。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选择约定工程欠款利息或违约金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利息、违约金能否单独约定亦或同时约定,均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工程款结算有哪几种方式

1.按月结算:

按月结算就是指每个月结算一次,由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施工企业负责提出工程月报表。

2. 分段结算:

分段就是按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然后按阶段来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

竣工后就是停工了。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也就是说这12个月以内你都不会拿到工资,但会给你预支工资,预支的工资是用来给你生活消费使用的所以不会太多,一般都是几千几千预支的。

4.目标结算方式:

就是达到目标,就给你工资。就比如说我告诉你,你只要爬到山顶就可以从我手里拿到一万元,那我就不管你是今天上山顶也好还是明天上山顶,但是你到了就有钱。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就是你跟你老板协商约定的结算方式。

三、拖欠工程款有什么法律责任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初次验收不合格经修缮后合格的,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但经修缮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不予支付工程款;

3、承包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主张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

在建设领域,支付工程款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包括工程款支付的周期、方式以及利息计算等等,建议当事人最好都事先有相应的约定。那么,建设工程款的利息怎么认定?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应该已经知道。若你对工程款支付还有其他法律问题,不妨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向专业律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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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拖延结算利息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拖延结算利息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建设工程中,很多发包方会因为种种原因拖延结算,建设工程涉及面广,结算金额巨大,拖延结算造成的利息也不容小觑,那么法律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拖延结算利息的相关规定大家是否了解?
一、法律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拖延结算利息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二、如何防范拖延结算
1、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签收,保留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这里说明一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准备,建议在平时的施工过程中系统地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如果管理规范这对于承包方而言应该不是难事。
对于发包人不签收结算报告的情况,可以采用邮寄快递并进行公证的方式。此时应注意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时间并约定不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结算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关于结算时间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以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具体可以参照财建[2020]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或者在合同中直接约定 “竣工结算时间按照财建[2020]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2)约定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在实务中承包方利用该条的规定保护自身权益还是有很大的难度。订立合同时发包方一般处于的强势地位,稍微成熟的发包方一般都不会同意这种约定。当然如果能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对承包方更好。
在上述条款不能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超过约定期限没有结算完成的,则对欠付的结算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点几倍或者2倍支付利息。应该说这样的条款发包方还是有可能接受的,这样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也多了一点保障。
有的承包人可能认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已经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但该规定的法律效力至多属于政府规章,不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约束力,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该文件。
3、约定的期限届满,即向发包人发函,要求发包人按送审价支付工程款
相信读完了这篇文章之后,大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拖延结算利息的相关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本文还在第二部分介绍了如何进行有效防范,希望大家在实际中,能够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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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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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防范拖延结算
1、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签收,保留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这里说明一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准备,建议在平时的施工过程中系统地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如果管理规范这对于承包方而言应该不是难事。
对于发包人不签收结算报告的情况,可以采用邮寄快递并进行公证的方式。此时应注意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时间并约定不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结算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关于结算时间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以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具体可以参照财建[2020]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或者在合同中直接约定 “竣工结算时间按照财建[2020]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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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约定的期限届满,即向发包人发函,要求发包人按送审价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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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由乙方中标承建,现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 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富平县永和村人畜安全饮水工程
工程地点:富平县永和村
工程承包范围:根据施工图纸要求
二、合同工期
自本项目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起 199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
合格(按设计施工合同质量要求)
四、合同价款
工程建设内容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合同总造价:柒佰捌拾陆万捌仟伍佰叁拾壹元整。 (¥:7868531.00元)。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工程施工合同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书
(4)招标答疑纪要
(5)图纸
(6)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量清单
(8)经双方确认的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方面协议或文件视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六、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1、甲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1)负责施工场地的征用及拆迁、赔偿等工作,按照提供施工用地及交通道路,如果因施 工场地及交通道路无法保证乙方材料顺利进场, 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二道运输甲方应配合乙方给 予签证确认。
(2)与当地供电、供水部门联系协助解决乙方施工及生活用电用水电源水源问题。
(3)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需对施工进行更改的,应送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经有关部门 审批后提交乙方施工。
(4)配合乙方、监理单位做好现场质量及工程量签证
2、乙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 7天内进场开工。
(2)负责施工生活用电、用水费用,负责本合同所需要的临时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及 费用。
(3)认真执行甲方及监理人发出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指示,切实履行职责,采取必要措施, 确保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并按期完工。
(4)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及监理人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及施工质量要求, 若擅自变更,甲方不予承认签证。
(5)工程施工完工后乙方应负责清场并做好相关恢复工作。
(6)乙方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和由乙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 批,并对现场施工负全部责任。
七、工程进度
1、 本工程施工总工期为自监理人发出开工令日期起算计 199日历天。 但对一下原因造成 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和监理人现场代表确认后,工期应顺延:即由于工程量变化,设 计变更,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累计 8小时以上、 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和合 同中约定、甲方和监理人现场确认同意顺延的。
2、 在本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 若乙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 以致于继续施工将对本工程的 质量、安全、
造价、工期等产生严重影响时,甲方或监理人有权下达书面“停工指令”直至解除合同,乙方 应予接受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经甲方或监理人发布同意复工的指令后, 方可复工。
八、工程质量和验收
(1)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地区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纸)等技术资料和按现行国家 及本地区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 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等组织及验收, 并保 证工程量达到合格。
(3)若乙方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修到合格,经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 交付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质量验收标准,提供各类检测试验报告,钢筋、水泥、机 砖等原材料必须经检测合格后, 方可使用:必须按规定制作砼砂浆试块送检, 若试验组数不足 及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承担责任。
(5)验收前 7天,乙方应把施工内资料送交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审核,验收后 7天内,乙 方应把完整的内业资料送交建设单位备案。
(6)本工程所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均需向甲方和监理人报告复核,经复核检查符合 要求后方可隐蔽, 否则, 甲方和监理人有权不予确认该隐蔽段工程, 因此而造成发损失及工期 延误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
(1)本工程由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为招标为范围内的所有材料及设备。材料、设备 采购、运输、保管质量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2)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指标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进 场的材料、设备检查验收规定在承包合同中约定。
(3) 材料在用于工程前, 必须向甲方及监理单位代表提交制造厂家质保书和产品合格证书, 并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 没有质保书的材料不得使用, 所有材料和构件检验合格后方可 使用。
(4)对材料质量怀疑的,应对该材料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的可用于工程, 不合格的中标人应将其清除出施工现场,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十、付款方式
(1)本工程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格的 10%。招标人在合同生效后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
的比例应控制在当年 (指合同签订后的一年, 以此类推) 工作量的 15%之内 (当年工作量在 1000万元以上的,比例应适当调低)。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款的 50%(含工程预付款)时,刚才预 付款在以后月份应付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
(2)按工程量结算,按月核定完成工程量的 85%,暂停付款。预留 15%作为工程尾款,待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 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95%, 余下的 5%作为保修金, 保修金支付 按保修协议执行。若中标人对其他施工的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提供其他法定担保 的,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法定保险或担保凭证后,应将保修金支付给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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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怎么样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怎么样补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水利工程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来修建水利工程。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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