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
3601,,,,,1,住××县某镇某村,联系电话:1,,,,6
被告:××,女,汉族,1987年5月5日,身份证号码:
3,,,,,,,45,住××县某村某茅村某组。电话:1,,,,,,,,6
一、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被告彩礼××元及黄金饰品××元合计××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农历初八,原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双方按农村传统习俗在见面时即谈结婚事宜,原告给了被告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合计××元,嗣后一次性给被告现金××元,一个月后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被告一直拖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被告经常无理取闹,经常殴打原告,曾用菜刀砍原告两次,私自将家中家电家具摩托车及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与原告父母也经常吵架,经常离家不归。××年×月份,被告离家不归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行为有骗婚之嫌,致使原告为其耗费钱财且精疲力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县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