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
(一 ) 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 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 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二 )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 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 司股份总数 1%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三 ) 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时,应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及其账户所在会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