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这里讲得给付,是指有意识、签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
给付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清偿债务;另一种是为成立债的关系。
欠缺给付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该他人即构成不当得利。
欠缺给付目的有下面两种类型: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债清偿。即指不负有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而为的给付;二是作为给付原因的行为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如因买卖而交付物品,但买卖合同未成立。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如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
在通常情况下,给付因欠缺给付目的而成立不当得利,但利人应付返还义务。但下列情况虽符合不当得条件,但法律排除其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
这种给付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养子女对生父母并无赡养义务而赡养。
(2)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
偿务人对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为期前给付的,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债务因给付而消失,期限利益视为自愿放弃。
(3)明知无债务的给付。
债务人明知无债务存在,而为清偿债务为给付的,视为赠与,不得请求返还。
(4)不法原因的给付。
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给付人不得以对方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如赌债的给付,贿赂物的给付。
(二)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得当利。
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有下面几种:
1、基于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收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出租他人之物、擅自利用他人的专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将他人的牲畜误认为自己的牲畜而喂养,收款员因失误而多找给顾客价款。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甲以乙之木料为丙做家具。
2、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在添付情况下,法律规定,因添附丧失权利者(受损人)对新物所有人(受益人)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三是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即受益人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应归属于受损人的利益的不当得利,如甲鱼塘中的鱼跃入相邻的乙的鱼塘中,乙因此获得的利益即为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