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时效有哪些类型?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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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议与其他一同被拖欠工资的同事们一起,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要求解决。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
不当得利的时效有哪些类型?

没有正当的原因获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关于不当得利的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探讨,其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很大,那么我们的法律中到底是怎么计算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的问题呢?现在律图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不当得利的时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

二是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客观标准不受权利人知与不知的影响,有利于实践诉讼时效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规范目的,但在权利人还不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在伦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观起算标准则不仅考虑到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还顾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在事实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于权利人的保护。但因为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系于权利人的主观情况,也存在着削弱时效制度功能的危险。有鉴于此,各国立法上多依时效期间之长短而区别其起算时点,即以客观起算点与较长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安全性,而以后者顾及伦理性;或者,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伦理性,而以后者顾及安全性。我国系采用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的问题的法律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不当得利方面的问题,如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是怎么样的?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图,我们会为您一一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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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时效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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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法定类型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有哪些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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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看新闻上有一起这个不当得利的处罚,我比较好奇,想咨询下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类型主要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有:
  
(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这又因无权处分是有偿处分与无偿处分、受让人是善意与恶意而有不同的效力:无权处分人为有偿处分,受让人于受让时为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权。无权处分人因有偿的处分行为受有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原所有人得就其所得利益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受让人于受让时为恶意,此时受让人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权,原所有人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无权处分人受有利益,所有人也得不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向其请求不当得利返还。无权处分人为无 无偿处分,受让人于受让时为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权,无权处分人因无偿处分未获有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如果无权处分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原所有人得向其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其不构成侵权行为,依通说,原所有人得类推适用关于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返还义务的规定要求,受让人在无权处分人不能返还的范围内负返还责任。受让人于受让时为恶意,此时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得向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如擅自在他人墙壁上张贴广告牌,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度假屋等。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所得的利益多为节省自己应支出的开支的费用,受损人的损失则是因自己之物被他人使用而丧失了可能取得的利益,是一种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前所述,这种利益不以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形下可以增加即可。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如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甲未返还房屋给出租人乙,而是将其转租给丙,由此获得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乙可以向其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如无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因使用而获得利益的可以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再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而获得利益的,对权利人也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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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其典型为非债清偿及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如甲对于其已清偿的欠乙的债务疏于注意又进行清偿,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偿,便构成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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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捡到了一个钱包,里面有钱,各种卡片,把钱花了,属于不当得利,那么不当得利类型是什么,包括什么的
[律师回复] (一)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这里讲得给付,是指有意识、签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
  给付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清偿债务;另一种是为成立债的关系。
  欠缺给付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该他人即构成不当得利。
  欠缺给付目的有下面两种类型: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债清偿。即指不负有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而为的给付;二是作为给付原因的行为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如因买卖而交付物品,但买卖合同未成立。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如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
  在通常情况下,给付因欠缺给付目的而成立不当得利,但利人应付返还义务。但下列情况虽符合不当得条件,但法律排除其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
  这种给付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养子女对生父母并无赡养义务而赡养。
  
(2)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
  偿务人对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为期前给付的,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债务因给付而消失,期限利益视为自愿放弃。
  
(3)明知无债务的给付。
  债务人明知无债务存在,而为清偿债务为给付的,视为赠与,不得请求返还。
  
(4)不法原因的给付。
  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给付人不得以对方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如赌债的给付,贿赂物的给付。
  
(二)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得当利。
  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有下面几种:
  
1、基于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收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出租他人之物、擅自利用他人的专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将他人的牲畜误认为自己的牲畜而喂养,收款员因失误而多找给顾客价款。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甲以乙之木料为丙做家具。
  
2、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在添付情况下,法律规定,因添附丧失权利者(受损人)对新物所有人(受益人)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三是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即受益人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应归属于受损人的利益的不当得利,如甲鱼塘中的鱼跃入相邻的乙的鱼塘中,乙因此获得的利益即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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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给付型不当得利,如何进行给付型不当得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也可以是给付目的不达。 给付不当得利又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最典型的为非债清偿与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了,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3.给付的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各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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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类型有哪些?
不当得利之债的类型有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对于所产生的依据不同一般划分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不当得利只要产生,那么双方就会产生债权债务的关系,这样才能保障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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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是不当得利,什么是给付型不当得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也可以是给付目的不达。 给付不当得利又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最典型的为非债清偿与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了,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3.给付的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各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什么算给付型不当得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算给付型不当得利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也可以是给付目的不达。
给付不当得利又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最典型的为非债清偿与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了,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3.给付的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各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定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也可以是给付目的不达。 给付不当得利又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最典型的为非债清偿与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了,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3.给付的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各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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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类型有哪些?
1,给付不当得利,通说认为,由于给付行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可以推论因给付行为而产生的要求返还不当利益请权得。2,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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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也可以是给付目的不达。 给付不当得利又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最典型的为非债清偿与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了,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3.给付的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各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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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分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1、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当作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以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5)基于事件。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等,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通过对不当得利的阐释及不当得利的类型解析,我们应该能够清楚的认识什么是不当得利,哪些是不当得利,这样,当我们遇到不当得利的情况时,才能够主动的避免不当得利的产生,从而减少不当得利造成的法律纠纷,影响个人的正常生活!
怎样解释给付型不当得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也可以是给付目的不达。
给付不当得利又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最典型的为非债清偿与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了,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3.给付的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各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什么是指给付型不当得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指给付型不当得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也可以是给付目的不达。
给付不当得利又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最典型的为非债清偿与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了,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3.给付的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各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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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评估有哪些类型?
生产利润损失的评估,经营利润损失的评估,转售利润损失的评估共同组成了可得利益损失评估。生产利润损失的评估是指由于一方延期交付设备或原材料,导致另一方延误生产,在此期间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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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给付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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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也可以是给付目的不达。
给付不当得利又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最典型的为非债清偿与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了,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3.给付的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各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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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型不当得利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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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型不当得利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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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给付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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