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以上财产,男女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其归属作出约定。没有做出约定的,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前财产协议,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如果采取包括口头形式在内的其它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也可以认定其效力。
2.婚前财产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1)婚前财产协议可以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究竟哪些财产才是婚前财产?这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是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也常常成为婚姻产生纠纷时双方发生争议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