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到儿童收养办提出收养申请。
二、收养办根据收养申请选择被送养对象。
三、收养办为被送养人做查找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公告。
四、公告期60日后收养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儿童收养办。
1、健康查体表(兰山区第一人民医院)。
2、县级以上计生办同意收养证明。
3、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复印件。
4、抚养教育能力及经济状况证明。
5、无生育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不育证明。
6、1寸彩照2张,与被收养人合影的5寸彩照2张。
五、儿童收养办将所有材料报送院管理委员会。
六、收养人到财务科交社会捐助款。
七、审查合格后与收养人签定收养协议书。
八、儿童收养办通知儿童部将被送养对象交给收养人。
收养孩子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收养人欲收养孩子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收养人无子女是指收养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子女,或者能够生育而不愿生育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
但是,如果收养人自愿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的,不受“无子女才能收养子女”的条件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身体能力条件、教育能力条件,也就是说收养人有实际履行作为被收养人父母的义务与责任的能力,能满足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本身患有能危害儿童身心健康或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者传染病,如果这种病传染到儿童,被收养人的健康肯定会受到影响,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因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人,是不准许收养子女的。
4、年满三十岁,这是一种年龄上的限制,这种限制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接近于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的年龄差距,有利于培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感情,稳定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