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入户须知
一、申请条件: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照《收养法》规定收养的子女,未申报过户口登记或户口在市外要求迁入本市的。
二、申请资料(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收养人申办在市外收养的子女户口迁移,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结婚证(单亲家庭除外)、户口簿、身份证;
3、被收养人户口簿;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收养人申报收养子女出生入户,收养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结婚证(单亲家庭除外)、身份证、户口簿;
3、被收养人发现地派出所或生父母户口所在地或监护人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程序:
1、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2、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3、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4、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6、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