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
1、结婚登记需要具备哪些的条件
①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②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③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④当事人未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
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⑥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⑦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2、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户口册(婚姻状况应为未婚、离婚、丧偶)。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薄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薄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③双方近期可存档二寸免冠合影彩色照片三张。
3、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限
当事人证件、证明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并告知理由。
(二)离婚登记
1、离婚登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系依法登记的夫妻。
②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③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内容。
⑤一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⑦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2、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户口薄(婚姻状况应是有配偶)。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薄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薄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③《婚姻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④离婚协议书。
⑤双方当事人近期可存档二寸单人免冠彩色照片2张。
3、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限
当事人证件、证明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并收回原结婚登记证;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将有关证件退还离婚当事人,并告知理由。
(三)收养登记管理
1、收养弃婴、儿童登记的条件
①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②无子女。
③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④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⑤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⑦被收养人必须是本地区被发现和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2、登记时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户口本、身份证。
②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
③户口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及无子女证明,并盖有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④1999年4月1日以前捡拾的弃婴需出具两个见证人的公证证明,1999年4月1日以后捡拾的弃婴由弃婴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
⑤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⑥查找社会弃婴生父母的公告(公告60天后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手续)。
⑦收养申请书需写明收养目的、教育抚养好弃婴的承诺和不虐待、不遗弃的保证。
⑧三人合影照片(2寸彩照)2张,弃婴照片(1寸彩照)1张。
3、办理收养弃婴、儿童登记的时限
办理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收养登记证》;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收养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