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是30天以内可以完毕收养手续。《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法》: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第八条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武汉收养小孩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