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认为,儿媳和公婆一起生活,是一家人,应该对公婆有赡养义务,其实不然。从道义方面来讲,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但是这并不是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仅规定了子女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作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而赡养人的配偶仅负有协助义务。前述案件中,儿媳妇李某不是张婆婆的子女,丈夫去世后,她与张婆婆儿子的婚姻关系也自动解除,李某对张婆婆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与儿媳同理,女婿通常对丈母娘和丈人也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只能从道义的角度去要求其赡养。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同样,儿媳、女婿同样也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是最低层面的道德,莫说儿媳,现在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案例也比比皆是,这反映的是社会整体道德建设的不足。每个人都会有老去的那一天,现在善待老人,将来你也会有一个安详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