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符合属于实质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即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 众、亲友也公认的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 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 关组织所公认 ; 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 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 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 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