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关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和工伤职工切身利益。实践中,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往往低于法律规定予以缴纳导致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差距很大从而产生大量此类纠纷。用人单位低于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给工伤职工造成损失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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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另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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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总额的构成内容。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对此有规定的。
所以,工资总额,就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以该数额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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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待遇核定基数关于工伤职工切身利益。
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工资核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此都有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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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责任谁来承担?
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工资核定,由于缴费工资低于职工实际获取劳动报酬导致了待遇出现较大差额。该责任由谁来承担呢?《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做出统以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强制性义务,劳动者不承担缴费义务。瞒报工资总额,低于实际工资缴费完全是用人单位的过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例如:《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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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一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可见,员工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工资标准也不需征得员工同意,用人单位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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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伤职工权利救济途径。
1、劳动保障监察
2、劳动争议仲裁
3、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