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陈某单位建房,其本人并未购买,而是将其所享有的购房资格以5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孔某,双方为此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这种协议就是典型的“顶名买房”合同。关于这种买房权的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一方面由于其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另一方面被顶名者实际处分的是基于自己能够购买单位自建房的特殊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也可以说是一种单位福利,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属于私权利的范畴,主观上并没有损害第三方的故意,客观上也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国家公权力不应给予过多的干预和限制,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