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怎样处理:
一、赡养纠纷有哪些?
(1)、赡养费官司怎么打?
赡养是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对于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根据他们的不同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其次,子女要在日常生活中扶助父母。关于因索要赡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必要时,权利人有权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间,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不仅发生在父母之间,而且发生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已经死亡的外祖父母、祖父母之间。例如,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子女和别人建立收养关系后,便解除了和亲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从法律上讲,养子女对生父母不再存在赡养的义务了。因此提出纠纷的适用该案由。
二、关于赡养纠纷去哪起诉?
对于多子女老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个规定为老年人在自己所住地法院提起赡养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赡养诉讼审理出现困难怕麻烦而“推管辖”的情况,极大地方便与支持了老年人的赡养诉讼,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