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收养人协商。
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由于《收养法》此条为刚刚修改的内容,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4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收养法修改前为35周岁。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是根据现行《收养法》第8条第1款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所作的一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