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来源还有以下三种: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应予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乡下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要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限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能够调整土地:比如《乡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就写明了,三种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认可,就能够再次分地!这三种特殊情况,其中之一就包括“新增人口无地少地情形比较严重,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无地农民和新生儿如果想要分地,就必须走一些“特殊途径”,比如说近期两年国家政策鼓励利用乡村“四荒地”,因此有的地方是能够向国土部门申请承包四荒地的,不过前提也是需要村集体人员的表决认可。国家现在有望立法明确乡村土地抛荒两年以上,村集体能够要回土地,这些要回的土地,也是有机会再次分配的。剩下的,就是轮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