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的遗嘱如果合法有效,则一般只有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能分得财产;但如果遗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置母亲的遗产,这种情况下,继父属于母亲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
遗嘱有效,继父虽然不是遗嘱继承人,但依然可以有遗产份额的例外情况:在母亲去世时(遗嘱生效时),继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种情况下,应当为继父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继承法》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