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现制定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改制企业裁员安置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不能够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确需裁减的人员,企业应当与其解除
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支付、计发标准和计发年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
按1年计算。
2、企业与改制前已经实现再就业的离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确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的,经国资、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丹东、阜新、铁岭、
朝阳四个困难市由省财政承担经济补偿金总额的1/3。
3、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
准,最高上浮30%,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