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限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手续、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买下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做法。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能够注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准许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花费,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能够注销营业执照、注销广告发布登记资料:
(六)违背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限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