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男/女,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被告: ,女/男,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子/女 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开始恋爱/ 自由恋爱,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 年 月 日,婚生一子/女,取名 。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被告有家庭暴力等行为,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住院治疗伤情;双方分居 年/个月;或被告有婚外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以及造成精神损害。因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承担过错责任,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