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人身权益易受侵害,律师执业风险、压力增加。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程度某种程序上也是现代国家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但是由于历史及观念的影响,律师往往会被人们视为“替坏人说话的人”,是“公检法的对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犯律师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刑法》第306条“伪证罪”出台后,律师刑辩的职业风险更是加大,律师被指控涉嫌“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案件占全国律师协会全部维权案件数量的大部分,其中“北海律师伪证案”等为社会广泛关注。
控辩失衡,辩护律师处于劣势地位。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是“三角鼎力”的基本构造。控辩双方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使控诉职能的是检察机关,它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又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其实际的诉讼地位是高于代表被追诉方的辩护律师。再加之部分司法人员程序意识薄弱,法官、公诉人等普遍存在的追诉犯罪的心理倾向,法官在听取意见和发言时更偏向于认可公诉方的观点,律师提出的于法有据的请求却经常得不到法庭支持,在法庭上甚至出现“你控你的,我辩我的”,完全违背了辩护制度设置的初衷,更无法发挥辩护应有的作用。
对律师权利行使限制多,律师辩护“难题”多。尽管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享有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等的权利,但律师要想真正行使这些权利时,却总是受到诸多的限制,且也无任何救济程序。
律师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律师素质良莠不齐,有的律师追逐利益,背弃公平正义和自己的良心,为了帮被告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不惜知法犯法。有的律师为了规避《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法律制裁,怠于调查取证;知道会见难、取保候审难,就不会见、不为被羁押的当事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不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