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各级别的判定依据分别是: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不能自理的情形。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三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一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生活障碍是劳动能力鉴定中的一项内容。职工发生工伤后,因某一肢体或器官残疾导致身体功能障碍,严重影响日常生活自理的,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其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即生活自理障碍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