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必须到市儿童福利院领养小孩,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三十周岁。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由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情况、经济状况及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此证明还需经过镇区民政办盖章加意见。
2、带齐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正本到中山市民政局一楼收养登记处,工作人员会出具一份计划生育的函给收养人。
3、凭此函到市计生局出具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4、带齐证明1和3到市民政局领收养小孩通知书,再到儿童福利院排队轮侯。
5、确定了收养对象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收养登记收取的费用:收养登记调查费、收养申请手续费、工本费、公告费。前三种费用合计250元,按价费字[1992]349号文件的规定收取;公告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