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对土地承包权是否允许转让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权转让,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
但是,未经发包方同意,是否必然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对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下列原因可以视为法定理由:
1、是否符合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
2、是否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转让的期限是否在承包合同的承包期之内;
4、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
5、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6、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上述六个方面的内容,都是发包方是否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的一切理由均可视为“无法定理由”。 则即使发包方表示“不同意”,转让合同仍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