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3、收养人须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的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提供办理收养登记所须的近期彩色照片;(大一寸三人合影相片三张、大一寸小孩相片三张);
5、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的在受理申请之日一个月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6、收养人须亲自到场签名领取《收养证》;
7、在收养关系成立后,由收养人持《收养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