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原因离岗的改制企业离岗人员,其劳动关系认定为在离岗之日已经解除,除由改制企业为其发放困难补助费并补交养老保险费外,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其它待遇。
●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改制、国有股份降至30%以下的,要对原法定代表人和国有产权代表进行离任审计,主要经营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得参与持股
●改制企业涉及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社会保险费的,要在改制总体方案中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相关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就深圳市国企改革过程中员工补偿安置等问题作出说明。
去年6月,市政府发布100号文件指出,2002年11月18日以后市属国企进行改制,国有股权降至30%(含)以下的,企业应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次《通知》强调,2002年11月18日以前,市属国企改制总体方案已获批准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的,视为改制已实际完成,不适用100号文件及其配套政策文件。
《通知》指出,因用人单位原因离岗的改制企业离岗人员,其劳动关系认定为在离岗之日已经解除,除由改制企业为其发放困难补助费并补交养老保险费外,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其它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