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有些具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具有本质区别,应当依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
首先,从主观动机和目的方面看,抢劫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唯一犯罪目的,暴力只是取财的手段,犯罪的动机一般是满足个人的需要;在强拿硬要行为中,行为人主观故意表现为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或是是非荣辱观念颠倒,争强逞能,发泄其低级下流的情趣。在实施强拿硬要行为时,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这种目的与其挑衅社会,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具有从属性,即暴力取财不是唯一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行为向别人或社会来展示其威风。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二罪也有不同的特点:
1、在犯罪的地点上,强拿硬要行为一般多发在城乡市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而抢劫罪大多情况下发生在僻静人稀之处,不希望抢劫行为被他人所见。
2、在与被害人关系方面,强拿硬要行为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认识,或者是犯罪人早就恶名远扬,被害人一般受到其心理强制而不敢反抗,作案后,犯罪人一般并不逃离现场;而抢劫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历来是打击的重点,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多是素不相识,劫财后都会尽快设法逃离。
3、在暴力的程度上,二者的强度不同,强拿硬要一般不会采用非常明显的暴力手段,基本没有凶器,被害人可以反抗或求救,通常没有受伤危险;抢劫中行为人一般都经过精心预谋和策划,过程中直接使用暴力手段,而且暴力强度较大,以使犯罪目的尽快得逞,经常有凶器,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反抗则有受伤甚至生命危险。
4、在占有财物的时间上,强拿硬要既有当场占有财物的情形,也有被害人慑于其恶名而事后“主动”将财物送上门的情形;而抢劫都是当场劫财,不存在事后得财的情况。以上是我对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这一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