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在判决时没有认真考量陈某某所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及到案都得悔罪表现。刑事判决应当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具有的可从轻、减轻情节,既对被告人处于刑罚同时又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陈某某一审时认罪态度确实比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庭审中能够当庭认罪,且能够自愿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陈某某系初次贩卖毒品,之前没有贩卖过毒品,系初犯,这次贩毒是因帮助他人购买毒品的犯意,其目的是在帮组他人购毒中可以免费提供陈某某吸毒,贩毒案上诉状这应该有别于本案中其它试图靠贩毒取得大额金钱,且以贩毒为业的其他同案犯,故也应该考虑对其酌情予以减轻处罚。原审法院并未全面采纳陈某某所具有的初次犯罪、主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供述犯罪情节、悔罪良好这些可以从轻、减轻的事实,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明显属于量刑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