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那个精神病人离婚可否适用调解方式结案的事,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从此条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应该是可以以调解的形式结案的。但笔者认为,离婚诉讼是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愿,应当由当事人本人表明。而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精神病人,由于民事行为能力障碍,其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法律问题缺乏起码的理解和判断能力,无法通过正常的语言、文字等表达方式表示其内心的真实意思。同时,《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根据此条规定,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仅限于代理进行诉讼,法律并未授予其处理被代理人实体性民事权益的权利。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则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人民法院应审查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合理保护了精神病人的利益,并在判决书中将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