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盗窃本人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如本人借给他人的财物、被执法机关依法扣押的本人财物)的情况,对此是否构成盗窃罪,涉及盗窃罪的客体界定,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说,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自己盗窃自己所有的财产的,一概无罪。据此,盗窃罪的被害人以及第三者,从盗窃犯那里盗窃所盗财物的,不成立盗窃罪;违禁品(如毒品等)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二是占有说,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本身,盗窃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一概认定为盗窃罪。根据该说,他人没有合法根据占有的财产包括非法财产也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如毒品、赃物等。据此,对于行为人盗窃被执法机关扣押的财产的情况,执法机关对该财物的合法占有就是一种需要由刑法保护的客体,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三是区别对待说,认为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别处理,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一定占有关系均受刑法保护。对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对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应以盗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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