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然而,随着车辆的增加,“碰瓷”现象也越来越多,部分不法分子把“碰瓷”作为自己的生财之道。比如汽车经过人行横道或十字路口减速时,有人故意在车前摔倒,造成对方开车将其撞倒的假象,进行讹诈。发展至今,更有少数人专门驾驶机动车制造“碰瓷”,敲诈车主。“碰瓷”,本是旧社会市井无赖之徒敲诈勒索钱财的一种方法,多指在公共场合故意造成碰撞、摔物等现象。无赖之徒利用“恐惧压迫心理”,使当事人产生“理亏”的感觉,进而进行敲诈勒索。对于“碰瓷”者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仅笔者所在市区,不同的司法单位就给出了不同的定性。个人认为,对于“碰瓷”者的定性,要区分对待。
一、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的定性,应定敲诈勒索罪为宜,而不是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