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时,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其权利,可以请求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返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造成土地使用权人损失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赔偿。但应当指出,这里的赔偿,已不是侵权赔偿问题,而属于违约赔偿。
侵占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方法如下:
1、排除妨碍。当他人非法妨碍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行使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以保护土地使用权的正常行使。
2、停止侵害。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请求侵占其所使用土地的人立即停止侵害,以阻止产生损害或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害。请求停止侵害一般适用于已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直接的侵害且侵害行为正在继续的情况。若未发生实际侵害,则不能请求停止侵害。
3、返还土地。当侵害人侵占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土地时,应当责令其返还给土地使用权人,以使其继续使用。
4、恢复土地原状。他人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状态加以破坏,如擅自在他人所使用的土地上取土、挖坑、排放污水等,属于损坏财产的侵权行为,侵害人应当恢复土地原状,以使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土地。
5、赔偿损失。在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土地受他人的侵害造成财产损失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害人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简单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赔偿标准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