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发包方随意调整、收回承包地。法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借人地矛盾突出或村规民约规定,以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如家庭中有一人或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在城市中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等为由,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法定承包期内,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二轮延包时个别地方约定法定承包期内若干年调整一次土地的,约定无效。要处理好出嫁妇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上门女婿的土地承包问题,确保其有一份承包地。凡基层村组随意收回承包地的,必须退还承包方。
(二)坚决纠正和制止“两田制”。“两田制”是把承包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或经济田),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和强制推行规模经营的一种手段。对二轮延包时 “两田制”没有认真进行整顿的,要按政策法律的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对以结构调整为名,收回承包地,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或经济田),重新搞招标承包或强迫种植、推行规模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制止,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超过的部分,必须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又重新留机动地的,必须归还原承包方。机动地的发包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程序,承包期限不得长于5年,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四)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或阻碍流转承包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不得为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五)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外,不得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六)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原则上应允许。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七)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各地要坚决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明电〔2004〕1号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4〕3号)的精神和要求,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对大量圈占基本农田造林的地区和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关于河南农村土地纠纷处理问题,我的回答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