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值金额”的认定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条款具体分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货值金额一般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商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商品)与单件商品销售价格的乘积。在引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理无证食品经营案中,“货值金额”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未售出的成品价格+半成品价格+原料价格+食品添加剂价格”。 在引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处理违反《食品安全法》案中,“货值金额”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未售出的成品价格+半成品价格+原料价格”。这里应注意到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所涉及的“货值金额”中只是指食品的货值金额而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共计有十四条条款,还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列举一餐馆卖出一桌20个菜品桌餐,其中有一道凉菜含致病性微生物而引起食物中毒,那么在这个案件中货值金额应为这一道凉菜的销售价,而不能将一桌菜的价格认定为货值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