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某某路8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某某香化贸易公司,广州市某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案由: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
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9)云法民二初字第某某号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9)云法某某初字第某某号判决书。
二、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08578元。
三、本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09年9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向上诉人提供法国生产的香精,已构成违约,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上诉人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判决同时认为由于高明工商局对上诉人的处罚仅是责令其停止在产品及包装上标注违法的内容,并无没收、销毁查获的产品,也无禁止原告销售已生产的产品,同时,原告亦无提供证据证实其生产的产品已丧失使用价值而属报废产品,所以原告的损失应该仅限于其以现有价格销售产品的利润与销售并非法国产香精的产品利润之间的差额。另外,对于上诉人诉请赔偿纸箱的损失6650元,一审法院也以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纸箱的单价为每个3.5元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行为构成违约是合理合法的,上诉人表示赞同。但上诉人同时认为,一审法院对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数额认定上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具体理由如下:
一、由于上诉人所要生产的是适销对路的产品,按生产产品当时的市场情况,法国香水沐浴露及洗发露是非常受消费者欢迎的,生产这样的产品能够较容易实现上诉人的销售目标。而对于国产香水沐浴露及洗发露则属于无人问津的产品,较难实现销售目标。现在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生产出了一种没有市场吸引力的产品,已无法实现预期的销售目标,加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负面影响,该产品已基本失去了市场价值。一种失去了市场价值的产品,即使其仍有使用价值,但对于生产者(即上诉人)来说,由于产品销售不出去,已等同于报废产品。退一步说,即使生产出来的产品仍有使用价值,仍能被市场所接受,但由于产品已经被装入包装瓶中,而包装瓶上标有违法宣传字句已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产品根本就不能销售。而根据业内人士的意见,将产品倒出重新包装既会对产品的质量造成影响,换包装过程中的费用以及损耗也是非常大的,根本就不符合经济原则。因此,已生产的产品想要换包装重新投入市场在事实上是不可行的。所以,已生产的产品成为报废产品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二、对于赔偿纸箱的损失6650元,虽然上诉人无法提供纸箱的价格,但被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对上诉人的这一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其事实上也就是默认了上诉人的这一主张,故法院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这一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致使上诉人生产出来的产品成为了报废产品,报废产品连同包装物均应该包括在损失范围以内。故法院除应认定被上诉人违约外,也应该认定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上述损失。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