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相互约定放弃继承不能很绝对地判定对方是否还有资格继承对方的财产,根据我国民法的精神和多数学者的论述,继承期待权是一种资格或可能性,属权利能力范畴,不能放弃,也没法放弃。本人认为上述论点和认识有些不妥,从语法角度分析有偷换主体和概念之嫌,把期待权的继承人和期待权的继承人的行为合二为一,统一认定为是一种资格,故期待权的继承人的资格是不能放弃的。期待权的继承人是法定的资格,是不能放弃的,期待权的继承人放弃可能的期待权却是一种具体的民事行为,而不是放弃的期待权的继承人的资格,资格和行为两者是不能混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