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便是补缴社保民事上诉状的具体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中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
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被上诉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实属不妥,但其认为上诉人是城镇户口,根据目前的法规政策规定主张赔偿于法无据,这种判决适用法律有误。
上诉人入职时,被上诉人未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过了5年时间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以致漏缴2003年11月至2008年7月这段时间的社会保险费,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违反了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构成了对上诉人的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据该规定,只要是劳动者的社保受到损害,就应当赔偿,法律并没有区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或者此城镇户口和彼城镇户口的劳动者而实行差别对待。在上诉人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理应赔偿上诉人因不能享受社保待遇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上诉人的户口是城镇户口而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损失并没有发生,故不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这是对本案事实的错误认定。
本案的事实是,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7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存在将近5年社保的断档。依据目前的社保的法规政策规定,劳动者退休待遇与国家的政策密切相关,过去退休金的多少与缴费时间长短联系不是十分密切,劳动者从 16 岁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从 40 岁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区别不大,只要缴够 15 年即可。而现在退休金的多少直接与缴费时间长短有关,社保缴纳的年限越长享受的养老金就越高,反之,社保缴纳的年限越少待遇就越低。因此,本案中,上 诉人将来退休后其享受的社保待遇必然偏低,这就是必然发生的、明显的预期利益的损失。尤其是,根据目前北京市的政策规定,没有缴纳到一定年限的社保,连购房购车的资格都没有,这也是明显的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因此,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