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没有为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以致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付此笔款项,那么就应当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往往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该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并在协议中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关系。”之类的条款。我们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比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更低的赔偿标准或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应当认定该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